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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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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2月1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审批部门在审查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进行专业性审查。
根据《关于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通知》(桂气发〔2013〕164号,自治区气象局2013年9月30日印发),申请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申请书; (二)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复印件;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会议文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名的复印件; (五)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使用的气象资料明细清单及来源证明。 以上需要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查验原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是具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 (二)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审专家、评审程序符合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办法;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使用的气象资料符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要求,论证结论符合广西气候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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