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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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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662号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11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6.《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4-2008)、《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5-2008)等相关规定。 2.材料要求:(1)除第20项要求的相关材料外,符合需要委托设计审查咨询范围的项目,还应附项目初步设计咨询审查单位书面审查意见一式两份。(2)初步设计依据充分,所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正确,执行了国家和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 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标准如下: 审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咨询审查单位需按审查会议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应数量的设计文件带至会场,并派员按时参加审查会议,对专家及其他审查人员提出的疑问及意见及时作出解答,并在会后进一步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及时重新报送设计文件至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部门具体承办人。
一.《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二)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四)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