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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受理机构 桂平市交通 决定机构 桂平市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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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初步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 第五篇:隧道;第六篇:路线交叉; 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十一篇:施工方案;第十二篇:设计概算;附件:基础资料 (2)技术设计文件除设计文件外还包括修正概算; (3)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 第五篇:隧道;第六篇:路线交叉;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十一篇:施工组织计划;第十二篇:施工图预算;附件:基础资料 其中房建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工程等可以单独呈报。 (三)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份数与设计文件提交数量一致),单位较小工程,如治超站点可不提交。 (四)国土、环保、水利部门对土地、环保、水利等的批复文件,涉及地震、建设、文化、铁路情况时应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纸质材料,除请示文件一式一份外,其他一式三份。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七条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已获批复,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二)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精神,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定额等要求,符合安全、环保、节约土地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