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受理机构 防城港市行政审批局 决定机构 防城港市行政审批局
办事时限 是否必选 必选
行政许可 其他权力 事项类别 其他
窗口信息 咨询电话
办事指南下载
  • 办理依据
  • 申报材料
  • 办事条件
  • 办理流程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办理时间及地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1.《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一式四份; 2.《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公示本)一式二份; 3.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附“三同时”落实情况自查报告)一份; 4.删除涉及商业秘密及国家机密内容的说明一份; 5.同意公示的函一份; 6.数据光盘一份。
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为: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