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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受理机构 防城港市水利 决定机构 防城港市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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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16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一届第31号公告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在地表水源能满足供水需求的地区,限制开采地下水;已经开采的地下水源,作为应急供水水源,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启用。禁止开采使用受污染的地下水。”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4份); (二)技术审查机构对水资源论证报告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复印件一式一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并经过专家技术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套);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原件一式一份); (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只验看不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取用地表水:1.一般取用地表水0.10元/方;2、特殊取用地表水(1)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取用地表水0.085元/方;(2)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0.001元/千瓦·时;(3)火力发电取用水,0.005元/千瓦·时。 (二)取用地下水0.20元/方; (三)取水许可证核发不收费。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5月1日—10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11月1日—4月30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