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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受理机构 凤山县交通 决定机构 凤山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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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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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办理时间及地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1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1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 建设项目批文(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2. 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3. 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 安全保障措施; 5.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 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7. 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1. 申请项目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 申请涉路施工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要求。
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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