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申请材料是: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有关证明;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
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应提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
2、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拆除方案;
4、拟被拆除对象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进行原址保护的审批表;
2、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3、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方案、措施和费用预算;
4、被保护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5、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书面申请;
2、建设单位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
4、相关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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