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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受理机构 兴宾区住建 决定机构 兴宾区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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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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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申请材料是: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有关证明;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 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应提交项目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意见。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 2、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拆除方案; 4、拟被拆除对象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进行原址保护的审批表; 2、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 3、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方案、措施和费用预算; 4、被保护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5、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书面申请; 2、建设单位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 4、相关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政审批的条件: (1)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2)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完备; (3)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条件以及其它具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3)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所需费用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城市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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