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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受理机构 覃塘区水利 决定机构 覃塘区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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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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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书(原件1份,模板见附件2); (二)×××水库工程建设方案(报批稿),原件1份,附PDF格式电子光盘1份; (三)×××项目设计图纸(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加盖设计机构的图章),原件2份,另附电子版; (四)可能对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产生损害的,提供与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负载报批稿之后,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 (五)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原件各1份; (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一)水库工程建设方案应说明大坝安全技术标准,明确水库工程特性参数。工程建设方案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依照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工程设计图纸应满足水利水电设计规范要求。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前,应通过技术审查单位审查。
不收费
窗口咨询电话: 0775---486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