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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受理机构 北海海洋产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决定机构 北海海洋产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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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9〕20号)。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排资金的通知文件、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提供有关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由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提供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出具的评估意见); 3.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材料或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 4.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5.公路、铁路、水运、民用机场扩建、轨道交通项目需提供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公路、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扩建、铁路项目还需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灾和压矿意见,水运项目提供海洋部门出具用海预审批岸线批复、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准入意见、自治区海事部门出具的复通航安全意见、自治区港航部门出具的通航条件意见; 6.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7.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8.公路、铁路、水运、民用机场扩建、轨道交通项目提交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9.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自治区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化项目、国家项目广西区分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请示; (2)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部门全国项目建议书(含广西区建设部分)的批复文件; (4)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及专家组评议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中有项目需求分析专门评议意见的可免专家组咨询评议意见书);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共建项目的)整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各共建部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可以不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应证明或说明材料; (7)单独的节能评估文件和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报告或建设项目节能登记证;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地处南宁市的自治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项目可豁免); (9)多部门共建项目须增加共建部门的共享信息协议; (10)国家项目广西区分项目增加:①项目资金来源落实的文件或证明;②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项目分级保护方案的审查意见(涉密项目)或同级公安部门关于项目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方案的审核意见(非涉密项目);③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接入内网涉密域的审核意见(内网涉密域项目) (11)凡是有部门、行业性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内容的还需提供自治区应急办对应急信息平台部分的审查意见。 10.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且小于3000万元的自治区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化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请示; (2)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 (3)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和项目需求分析评议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评估报告中有项目需求分析专门评议意见的可免咨询评议意见书);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多部门共建项目的整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各共建部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5)项目资金来源落实的文件或证明; (6)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可以不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应证明或说明材料; (7)单独的节能评估文件和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报告或建设项目节能登记证;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地处南宁市的自治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项目可豁免); (9)多部门共建项目须增加共建部门的共享信息协议; (10)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项目分级保护方案的审查意见(涉密项目)或同级公安部门关于项目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方案的审核意见(非涉密项目); (11)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接入内网涉密域的审核意见(内网涉密域项目)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接入内网非涉密域的审核意见(内网非涉密域项目)或与广西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签订的依托外网开展业务应用的相关协议(外网项目); (12)凡是有部门、行业性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内容的还需提供自治区应急办对应急信息平台部分的审查意见。 11.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适用于中型以下水库项目); 12.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海河堤建设项目); 13.市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项目建成后运作机制的说明及项目建成后同意给予机构编制及运作经费的证明(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 1.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2.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应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核意见; 3.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4.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二是有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文件;三是有扩建(加层)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意见;四是由项目单位提供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城市规划调整拆迁或城市改造拆除等证明材料。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5.公检法司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有关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等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 6.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7.按照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对于点多面广的社会事业和农林水类项目一般可简化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已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可视同已立项项目,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压矿和地灾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7.有关地方配套、企业自筹及金融机构出具的筹资、贷款承诺书; 8.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9.有关部门出具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适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10.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水质报告书(适用于供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11.移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查意见(适用于新建水电、水库项目); 12.文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调查意见(适用于新建水库项目)。 13.以工代赈示范项目还需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定,投向贫困地区的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项目。 14.项目建设内容凡是有部门、行业性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内容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环节须增加自治区应急办对应急信息平台部分的审查意见。 (四)初步设计审批 1.由相应工程设计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中直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审批 1.自治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2.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3.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4.单位申请函。 (六)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 1.以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完成项目审批,每个项目仅下达一次,此后项目年度投资额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2.自治区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图; 4.土地证复印件; 5.部门申请函及年度投资计划表。 (七)属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工程即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性质的项目,按照发改高技〔2013〕732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相关要求不公开。事前请联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当面告知。 (八)各环节申报批复事项所要求备齐的文件和材料将随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新规适时进行补充或调整。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