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排资金的通知文件、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提供有关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由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提供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出具的评估意见);
3.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材料或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
4.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5.公路、铁路、水运、民用机场扩建、轨道交通项目需提供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公路、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扩建、铁路项目还需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灾和压矿意见,水运项目提供海洋部门出具用海预审批岸线批复、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准入意见、自治区海事部门出具的复通航安全意见、自治区港航部门出具的通航条件意见;
6.属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需提供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7.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8.公路、铁路、水运、民用机场扩建、轨道交通项目提交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9.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自治区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化项目、国家项目广西区分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请示;
(2)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部门全国项目建议书(含广西区建设部分)的批复文件;
(4)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及专家组评议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中有项目需求分析专门评议意见的可免专家组咨询评议意见书);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共建项目的)整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各共建部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可以不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应证明或说明材料;
(7)单独的节能评估文件和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报告或建设项目节能登记证;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地处南宁市的自治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项目可豁免);
(9)多部门共建项目须增加共建部门的共享信息协议;
(10)国家项目广西区分项目增加:①项目资金来源落实的文件或证明;②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项目分级保护方案的审查意见(涉密项目)或同级公安部门关于项目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方案的审核意见(非涉密项目);③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接入内网涉密域的审核意见(内网涉密域项目)
(11)凡是有部门、行业性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内容的还需提供自治区应急办对应急信息平台部分的审查意见。
10.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且小于3000万元的自治区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化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报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请示;
(2)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
(3)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和项目需求分析评议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评估报告中有项目需求分析专门评议意见的可免咨询评议意见书);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或多部门共建项目的整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各共建部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5)项目资金来源落实的文件或证明;
(6)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可以不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应证明或说明材料;
(7)单独的节能评估文件和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报告或建设项目节能登记证;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地处南宁市的自治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项目可豁免);
(9)多部门共建项目须增加共建部门的共享信息协议;
(10)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项目分级保护方案的审查意见(涉密项目)或同级公安部门关于项目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方案的审核意见(非涉密项目);
(11)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接入内网涉密域的审核意见(内网涉密域项目)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接入内网非涉密域的审核意见(内网非涉密域项目)或与广西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签订的依托外网开展业务应用的相关协议(外网项目);
(12)凡是有部门、行业性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内容的还需提供自治区应急办对应急信息平台部分的审查意见。
11.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适用于中型以下水库项目);
12.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海河堤建设项目);
13.市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项目建成后运作机制的说明及项目建成后同意给予机构编制及运作经费的证明(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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