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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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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1 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原件1份) 2 建设项目范围内有矿业权设置的,提交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有关协议或不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 经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原件1份) 4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 5 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 6 电子报盘(1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3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和2010年9月8日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21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拟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范围或规划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利用情况的调查报告。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 (二)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签订有关同意压覆或补偿协议。 (三)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和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经评审论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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