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规定,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节能专篇。投资主管部门自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六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耗能结构节能设计是否合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是否达到国内或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项目有无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提出改进节能措施的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并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专篇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规定,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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