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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登记
受理机构 兴宁区住建 决定机构 兴宁区住建
办事时限 是否必选 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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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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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四)《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措施备案书》(登陆“南宁市建筑管理信息网”http://www.nnjg.com/登记并打印,一式五份,加盖参建单位公章); 2、南宁市建设工程现场前期条件检查勘验记录; 3、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原件两份; 4、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5、缴纳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凭据(验原件交复印件);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 7、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8、项目监理人员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9、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的上岗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10、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一)兴宁区辖区内从事的1000万以下的建筑活动;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见附件
不收费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办证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