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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预审审批
受理机构 北海市海洋 决定机构 北海市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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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1、项目法人用海预审申请书(无规定格式); 2、投资主管部门支持性文件 (1)审批制项目为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批复; (2)核准制项目为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 (3)备案制项目为备案批复。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平面布置图(有效期内文件) 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确认函(有效期内文件) 5、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核准函(有效期内文件) 6、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议或解决方案 7、项目用海申请公示情况说明 8、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包?ㄗ芷矫娌贾猛肌⒔缰吠肌⒂煤O肿赐肌⒂煤N恢猛嫉认喙赝技牧希τ删弑赶喙刈手实牡ノ怀鼍撸噬蛴≡挤娓裥璺瞎液Q缶值淖钚赂袷揭螅? 9、项目法人对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10、其他书面材料
根据工作需要,审批条件如下: 1、属于本级预审权限; 2、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清楚,尚未设置海域使用权,无权属争议,无管辖异议; 4、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 5、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6、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不构成重大影响; 7、对其他用海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
无收费
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77号楼(北海市图书馆对面)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