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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定——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的审定
受理机构 港口区规划 决定机构 港口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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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 建设单位申请报告(注明申办基本情况、历次审批情况和其它事项); 2.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3.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产权证书》; 7.工业、仓储、危险类厂房以及重大项目需提供消防、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书; 8.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技术审查意见书原件; 9.原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及审查意见书(修改方案,原审批通过方案原件全部收回); 10.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一式四份(蓝图),图纸包括现状图(1:500)、总平面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含道路交通组织规划图、消防组织规划及用地竖向规划)、综合管线规划图、竖向剖面图(三个以上剖面)等、电子文件一份。所有报建图纸均须有图框和设计人员签章,具体格式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9J802、05J804)执行。 11.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设计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
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5月1日—10月31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11月1日—4月30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