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6〕1519号)第二条“在2017年1月1日至我区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施行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1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其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项目,以及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四)《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玉东新区建设并实行特区式管理的决定》(玉发〔2009〕1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点“在玉东新区管辖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项目除外)由玉东新区按市级权限核准、审批和备案。市级权限以上项目,按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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