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年2号)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序号1“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和“属自治区权限的外资投资项目核准”合并调整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和“属自治区权限的外资投资项目核准”合并调整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第一条第三款“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六)《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的通知》(柳政发〔2015〕42号)“经2015年第1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将部分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市行政审批局”。 |